按照香港勞工法例,僱員可享有有薪病假,但當中究竟有沒有限制?有薪病假又如何計算?本文整合相關條例,讓打工仔理解應有的權益。
誰可以享有有薪病假/疾病津貼?
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訂明僱員只要符合特定資格便可享有有薪病假,亦即疾病津貼,所需資格如下1:
-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即連續受僱於相同僱主4星期或以上,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
-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或以上
-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,即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,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;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
-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/到診證明書
認可醫生紙有什麼種類?
僱員按勞工法例可享有的有薪病假分為第一類為第二類,第一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,勞工處規定僱員病假超過36日後,病假將會撥入第二類病假(最多可累積84天),兩者認可的病假證明分別如下1:
病假種類 | 認可證明 |
---|---|
第一類 |
|
第二類 |
|
如何計算累積的有薪病假及津貼?
雖然僱員享有有薪病假,但並不代表可以日日請病假,勞工法例有規定最多可累積120天,而且需要每月累積,有薪病假的累積計算方法如下:
- 受僱第一年:每月可累積2天
- 受僱第二年開始:每月可累積4天
另外,即使病假為有薪,但勞工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需要就有薪病假付足全額薪資。每日有薪病假津貼的計算方法如下:
- 入職滿一年: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前過去12個月,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
- 入職未滿一年:在職期間,每日平均工資的五份之四
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,並不包括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侍產假、工傷病假或在僱主同意下所放的假期。
例子:林先生過去一年在同一公司賺取月薪$30,000港元,扣除年假及法定假日後,上班300天,放了5天有薪病假,他的有薪病假津貼計算為:($30,000x12)/ 300 X 4/5 X 5 = $4800港元。
那麼病假期間的人工究竟何時發放呢?勞工法例規定有薪病假的津貼不能遲於正常發薪日支付,所以一般情況下是和平時的人工日一同發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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